補休日期喬不攏 雇主須發加班費
《勞基法》新制本月實施,包括例假挪移、輪班間隔、每月加班時數上限、休息日加班費計算等都有所調整,勞動部官方版本的問答集、昨天在勞動部官網上線,其中新制新增的加班換補休規定,勞動部說勞工加班時換補休有指定補休日期,若僱主不同意,僱主就應發給加班費。
本月上路的《勞基法》新制包括每月加班上限可提高到五十四小時、三個月合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加班可以一比一換補休,休息日加班費「做一給四」取消,經勞動部公告的行業,輪班間隔可由十一小時縮短為八小時,以及七休一例假可挪移等。勞動部說,新制上路沒有空窗期,若勞工認為僱主違法,可檢附相關證據撥打一九五五勞工申訴專線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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