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議長黃凱涉收1480萬護航綠能廠商 判4年10月
(中央社記者曹亞沿新北22日電)無黨籍雲林縣議長黃凱涉嫌收受綠能業者新台幣1480萬元賄款,護航業者取得縣府同意函。新北地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4年10月、褫奪公權3年。
判決書指出,2家綠能業者民國109年期間,向雲林縣政府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站,李姓、劉姓、賴姓、連姓4名業者為了讓公司順利取得發電業執照,由李男出面找上時任雲林縣議員黃凱,約定以5900萬元為「服務費」,匯入黃凱利用人頭設立的2間公司,而黃凱則涉嫌協助業者取得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電廠執業執照,及擺平地方陳抗等。
判決書指出,黃凱透過時任雲林縣府建設處長李俊興關切申辦進度,並向李俊興索取政府內部秘密文件,還多次帶綠能業者拜會李俊興及水利署雲管處相關承辦人員,讓公司順利在台西地區取得縣政府核發的同意函,期間黃凱共涉嫌收受業者1480萬元賄款。
新北地方法院指出,黃凱應知擔任議員不得運用職務對行政機關人員關說,且犯下收賄罪行,審酌其偵查時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3年,並沒收犯罪所得1480萬元。
法院表示,李俊興擔任公職多年,應知悉不能洩漏公務機密文書,竟未謹守分際將經手文件洩漏給議員,依刑法洩密罪處有期徒刑8月。
李男、劉男、賴男、連男4名綠能業者行賄黃凱,則依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分別處有期徒刑1年、1年6月、8月及10月,除劉男外均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至50萬元不等金額。
另黃凱的助理周女也依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判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緩刑2年。另2名人頭陳男、王男為幫助犯,依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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