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擅自上網賣前女友私密影像 新北地院判刑5月
(中央社記者曹亞沿新北17日電)一名男子與前女友分手後,上交友軟體盜用前女友身分與照片,謊稱母親車禍急需用錢,將前女友私密照賣給網友,獲利8600元。新北地院依刑法無故散布性影像罪,判刑5月。
根據新北地檢署起訴書,張姓男子109年與被害女子交往期間,曾收到女子傳的私密影像。兩人分手後,張男112年5月在交友軟體上,向網友謊稱自己是女性,因母親車禍無法工作、家中急需用錢,想販賣私密照籌錢。
網友要求先看生活照確認身分,張男遂將被害女子生活照傳給網友騙取信任。網友信以為真,先後將新台幣4600元匯給張男,張男再將女子的私密影像傳給網友閱覽。
隔天張男又向網友表示,若母親發現帳戶內沒有錢會做傻事,要求再次匯款,網友再轉4000元給張男後,立即被張男封鎖。該網友被封鎖後察覺異狀,找到被害女子IG與其聯繫,女子才發現自己的私密影像遭販賣外流,向警方報案。
新北地方法院10日判決,張男與被害女子為前男女朋友,竟在分手後販賣女子性影像給他人,涉犯刑法第319條之第1項意圖營利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性影像罪,且應依第319條之3第4項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法官審酌,張男坦承犯行,但迄今尚未賠償被害者也未獲原諒,處有期徒刑5月,不得易科罰金,沒收犯案手機與犯罪所得8600元。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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