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義祥條款」過失致死擬修法重判10年 政院今審議

台鐵太魯閣號日前因為撞上滑落邊坡的工程車,釀成49人死亡、超過200人受傷的重大事故。肇事主嫌李義祥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依據《刑法》過失致死罪責最高判5年,引起討論。對此,法務部擬具《刑法》修正草案,過失致死罪增訂3種刑期級距,刑期分別最高可判7年與10年徒刑2個級距,預計在今(22)日行政院院會中通過,但因此法不溯及既往,李義祥並不適用。
過失致死擬修法 拚22日行政院會通過
現行《刑法》過失致死罪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此次太魯閣號重大事故,主嫌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外界也質疑輕判、罪刑不相當;法務部指出,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包含八仙塵爆、維冠大樓倒塌案,均以過失致死論罪,最重只能判處5年刑,法界才意識到台灣對過失致死刑責極度漠視,因此火速召集刑法研修小組研修,將針對《刑法》第183條、第276條提出修正草案,並由行政院審議完畢,通過後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法增訂情節重大者 最高可判7年、10年2個級距
法務部說明,此次修法的重點在《刑法》第276條,該條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將增訂犯過失致死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犯罪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針對大眾運輸系統遭傾覆或破壞,極易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的結果,現行183條文規定,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以下罰金。政院修正草案增列,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過失犯罪增列情節重大者,處5年以下、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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