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及性暴力報導指引」今公布 「傳播、公關妹」等詞美化性剝削避免使用
日前的台北市培諾米達幼兒園園長兒子毛畯珅涉性侵多名女童案,因媒體法規限制,報導中許多細節都無法揭露,而被質疑保護加害人而引發熱議。對此,衛福部於本月1日邀集廣播電視、新聞媒體、報業雜誌相關公、學、協會,以及兒少團體、學者專家與通傳會、文化部、教育部等政府部門代表,就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進行討論。衛福部今(12)日公布「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只要在3種情況中,媒體能適度報導、揭露。
衛福部今日公布「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只要在以下3情況媒體能適度報導相關資訊:一、成年行為人於事件發生後,調查確定前或調查成立後,仍違法服務於以服務未滿18歲之人、身心障礙者或老人為主要對象的教育、社會福利或長期照顧機關(構),可適度報導、揭露,但仍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
二、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的事件內容,但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且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的意願。
三、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審議通過的事件內容。
而指引中也提出5大注意事項,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長張秀鴛指出,新聞報導應避免可能強化「兒童或少年可做為性的對象」、「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迷思」,或美化兒童及少年性暴力的詞彙或文意。
張秀鴛舉例,媒體過去可能會用到「傳播妹」、「公關妹」、「坐檯」、「陪酒」等,都是美化詞彙,讓性剝削工作被包裝,彷彿從事高雅職業。張秀鴛也以非法網站「創意私房」為例,她希望未來報導可去識別化,而避免寫出非法網站名稱,如改寫為「非法網站」或OOXX來取代,如「創○私房」,避免民眾好奇搜尋、幫非法網站廣告促銷。
「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5大注意事項
一、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應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屬感受,避免對其為侵入式採訪或拍攝,造成二度傷害。
二、媒體報導或記載,應避免對行為人未審先判、標籤化或主觀敘述。
三、新聞標題、內文之用字用語應以中性語氣呈現,避免激化閱聽大眾情緒與對立,且不得過度描述(繪)性侵害、性騷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性暴力事件發生、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四、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標題、內文之用字用語,避免強調非法網站,及可能強化「兒童或少年可做為性的對象」、「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迷思」,或美化兒童及少年性暴力的詞彙或文意。
五、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應適時宣導、加註警語及相關求助管道或專線,協助閱聽大眾認識兒少及性暴力相關法令與因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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