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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食用恐引發肝腎毒性!食藥署限2品種蘆薈可做食品

2020-10-07 15:05:00 / 洪立文 綜合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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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薈有許多用途,除了可以食用,曬傷時還可以拿來急救,不過為維護國人健康及食用安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7)日重新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只有2品種蘆薈可作為食品原料,且須完全去皮才能使用,新制預計2022年元旦上路。

僅2品種蘆薈可做食品 不得超量且加註警語

食藥署今日重新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未來蘆薈要當作食品原料,必須是費拉蘆薈(A. vera)及好望角蘆薈(A. ferox)品種的葉子,且須確實完全去皮後才能加工使用;此外,進一步規範使用蘆薈葉作為原料的食品,蘆薈素(aloin)的含量不可以超過10ppm外,還必須標示「不建議經期婦女、孕婦、授乳者、孩童、消化道或肝腎疾病患者食用」警語字樣。

長期食用恐有食安疑慮 衛福部重訂蘆薈使用規範

蘆薈目前是食藥署「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中「草、木本植物類(2)」列載的品項,而蘆薈葉主要含有的活性成分為蘆薈素,是屬於羥基蒽類衍生物(hydroxyanthracene derivatives)的一種,國際間已有相關科學研究報告指出,長期食用含羥基蒽類衍生物的食品或膳食補充品具有安全上的疑慮,輕則腹瀉,嚴重則可能導致肝腎毒性症狀,應避免大量食用,所以衛福部重新訂定蘆薈葉使用規範,以維護國人健康。

新制2022年上路 違規最高罰300萬

食藥署指出,草案預定自2022年1月1日生效,但規定正式施行前,已使用蘆薈葉作為原料的食品,可以繼續販賣至產品有效日期屆至為止。草案正式施行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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