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太常同住 租屋男被收「電梯費」
在外租房子的民眾要注意自身權益!一名在台中大里租屋的蕭先生,房租6000元,包水不包電,也告知房東有時候女朋友會來住,對方答應不多收費用,沒想到住了一個月,房東突然說,他女朋友太常來,電梯容易耗損,所以每個月要加收500元的「電梯費」,律師就說沒有寫在契約內,房東突然增加費用不合法,可以拒絕給錢。
當事人蕭先生:「前兩個月就是有繳,然後就是因為第三個月女朋友少來,所以才會問房東這個問題,然後房東就跟我說,不然難道我要跟你算天數嗎?一天如果算你100。」
蕭先生很不滿,因為他在台中大里租了一間套房,女朋友一個月會來住5到6天,沒想到房東說女友太常來會導致電梯耗損,每個月要多收他500元的「電梯費」。
當事人蕭先生:「我阿嬤去的時候就是有一次他(房東)兒子在一樓,然後他兒子在一樓就說妳這樣每次來坐電梯,電梯都不用電費喔?從那一次開始,我阿嬤都用走的,我阿嬤一個6、70歲的人,每天只要去我那邊我住4樓,她就要這樣上上下下。」
蕭先生說,在簽約時就有跟房東告知女朋友會來住,當時對方說不用加錢,沒想到一個月後突然要多收錢,繳了幾個月女朋友來的次數減少,想降低費用,對方卻不肯。律師說,房東收這筆錢不合法。
律師李嘉耿:「我們成立了租賃契約之後,房東才再來去要求這一筆費用的話,那這樣子的一個請求方案,這樣的請求就不見得合理。」
律師說房客如果遇到這種情形,就可以拿出契約清楚告訴房東裡面沒寫拒繳,消保官也說,原則上契約沒有的費用就不能收,房客遇到類似情況都可以找消保會來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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