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定義有漏洞 投資客洗白賺一筆
什麼是凶宅?目前法律沒有明訂,只有一張沒有約束力的內政部函釋文,所以造成許多糾紛,因為認定凶宅與否往往只靠法官自由心證,判決結果也跟一般民眾認知落差很大,有的投資客也會鑽法律漏洞,裝傻誆稱不知自己買下的是凶宅,又轉手出租或出售,賺上一筆!
台北錦新大樓是1984年時代大飯店,一場大火19人魂斷,兩年後女房客被退婚後跳樓,壓死燒肉粽小販,1996年暗夜惡火兩人葬身,2010年為情所困情侶雙屍命案,台北錦新大樓34年來24人凶死,號稱台北最凶宅。
不過凶宅並非人盡皆知不少人被矇在鼓裡,當原屋主持有期間發生兇殺或輕生,接手的投資客是真的不知情,才轉租或賣給下一手嗎?投資客裝傻凶宅就洗白了!再拿出內政部民國97年函釋,凶宅是賣方在產權持有期間,在專有部分曾兇殺或輕生而死亡,或有求死行為而致死,投資客持有期間的確沒出過人命,你能拿他怎樣?!就算鬧上法院全靠法官說的算,能不傻眼嗎?沒有見過鬼結果活見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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