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孩童想請育嬰假 勞部放寬申請文件
勞動部指出,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可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日前有民眾收養親戚的小孩,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育嬰假),卻因法院並未給予「共同生活」證明文件,導致無法申請,對此,勞動部決定放寬相關證明文件。
勞動部日前發布通函解釋,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3項「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除法院之裁定外,於特殊情況下,如出示具法院之家事法庭通知等公函文書,或村、里長之證明,依個案事實足以認定受僱者與被收養人已共同生活,也屬可行。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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