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鈴教練魯紀賢涉共諜案發展組織 二審判10年半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0日電)扯鈴教練魯紀賢涉收受至少新台幣570萬元為中國在台發展組織,台北地院判刑10年6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原判決無誤,仍判魯紀賢10年6月,可上訴。
此外,同案被告、藝人郭書瑤胞弟郭伯廷涉提供帳戶及協助據點業務,二審高院改判3年徒刑,其餘被告均判有罪,其中1人獲緩刑。
檢方起訴指出,魯紀賢為扯鈴教練出身,民國109年間前往中國洽尋扯鈴商演活動時,遭中國情工人員吸收,隨後透過中國籍人士田曦以地下通匯等方式,接收中國資金至少新台幣570餘萬元。
檢方表示,魯紀賢於111年間承租台北市士林區某處房屋作為發展組織據點,先吸收原為軍中士官兵的林姿穎、林明慧、常德隆(均已退役)、下士李得勝(現已退役)、海巡下士馮世維(現已退役),再透過他們以招待飲宴、給付金錢報酬等方式,接觸、拉攏、吸收現役軍士官兵同袍或友人加入組織。
檢方調查,魯紀賢並利誘這些現、退役士官兵協助收集及提供包括教育訓練講習實施計畫、競賽、測考實施計畫、工作會報資料等軍中文件資料,以此方式成功吸收7名軍士官兵或友人,另對11名軍士官兵吸收未遂。
檢方查出,包括郭伯廷、趙亦偉、曾姿婷等3人,除了提供名下銀行帳戶供魯紀賢收受報酬及中國資金使用,以維持組織持續運作,另協助魯紀賢在組織據點的相關業務,並均領有報酬,以此方式幫助魯紀賢為中國發展組織。
北檢依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嫌起訴魯紀賢、林明慧、李得勝、林姿穎、常德隆、馮世維等6人;依國安法幫助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嫌起訴郭伯廷、趙亦偉、曾姿婷等3人;依違反銀行法起訴田曦。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魯紀賢等人涉及刺探交付國家機密,判決「管轄錯誤」將全案移送台灣高等法院。高院認定,檢察官已向法院明確表達起訴範圍限於「發展組織」,相關資料是否為機密仍待檢方另案偵辦,為維護被告訴訟防禦權及審級利益,撤銷判決發回北院。
台北地院更一審去年6月底判決魯紀賢10年6月徒刑、郭伯廷3年10月徒刑,其餘被告均判有罪。全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編輯:李亨山)11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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