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祭「UBER條款」 6個月抓到2次罰10萬
交通部祭出對UBER駕駛將要祭出重罰,並設立「UBER條款」!即日起一旦被發現用自用車加入UBER營運,6個月內遭抓到違規2次,將重罰10萬元,定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
交通部今公告修正「自用車違規營業處罰基準表」,號稱「UBER條款」。先前若使用自用車違規營運載客,第一次可罰5萬元並吊扣車牌2個月,第二次同樣罰5萬但吊扣車牌3個月。但是從現在開始,一旦6個月被抓到第2次,將直接重罰10萬元,並吊扣車牌6個月;若超過6個月被抓到第2次,也將加重6萬元並吊扣牌照3個月,第3次違規可罰7萬並吊牌4個月,第4次違規可罰8萬元並吊牌5個月,第5次以上違規罰10萬元並吊牌6個月。
對此,UBER亞太區發言人李文駿做出回應表示,「Uber 合作駕駛兩年多來一直不斷努力為台灣民眾提供安全、可靠及高品質的乘車服務;而合作駕駛一直是我們業務重要的一環,我們一定會全力支持並提供受影響的駕駛相關支援。現階段仍持續與政府最高級別主管機關行政院進行溝通與配合,期望近期能達成共識、保障消費者權益和乘客安全,並能有效管理規範共享經濟的新趨勢。」
根據交通部統計,截至今年3月21日止,UBER違規營業共計276件,遭裁罰金額共計3770萬;加入UBER接受派遣的個人車司機共計277件,裁罰金額1205萬4千元。(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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