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禁女性上大夜班 大法官:違憲
知名連鎖大賣場和航空公司,因為讓女員工在夜間工作,違反勞基法被裁罰,雖然業者提出行政訴訟敗訴,但認為法官引用的勞基法規定,侵害業者和女員工的財產權以及契約自由權,聲請大法官釋憲。今天下午,大法官做出第807號解釋,認為限制女性夜間工作權,違反憲法的保障性別平等,即日起失效。
台灣超過一千一百萬名勞工,但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狀況引發關注,主計總處調查,去年兩性平均時薪差距14%,等於女生要比男生多工作51天,才能追上男生整年總薪資。雖然勞動基準法有規定,僱主不能讓女員工在晚上十點到隔天凌晨六點工作,但工會同意或者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就不在此限。
連鎖賣場和航空公司都因為違規被裁罰過,除了提出行政訴訟之外,也聲請大法官釋憲。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說:「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大法官認為人民不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的實質平等,如果女性朋友真的不能上夜班也別擔心。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說:「女性如果是因為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她不能在夜間工作的時候,僱主是不得強制她工作的。」雖然原本的立法理由是出於社會治安,保護女性健康等等的考量,只是大法官認為維護社會治安原本就是國家的職責,並不是變相成了限制女性自由選擇夜間工作的理由,不應該形成女性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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