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藝人考試才能表演 大法官宣告違憲

7年前一位街頭藝人,在台北市西門町行人徒步區,進行展演活動時,被北市府以違規為由,廢止許可證。當事人不服,聲請釋憲。在30日做出了釋字806號解釋,認為規定部分違憲。
大法官認為,人民有職業選擇與藝術表現自由,縣市政府如果要求街頭藝人必須先通過考試,才能獲得活動許可證,不只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考驗,也難以管制這樣的目的,符合公共利益。因此這個部分違憲。不過,對於表演時間、地點和方式,還是可以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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