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O涉性侵猥褻6人案 二審4/23宣判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藝人NONO涉性侵猥褻6人案,一審判刑2年6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辯論終結,法官定4月23日宣判。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上午再度開庭,採不公開審理。
全案起於民國112年間的台灣「MeToo運動」,1名女子透過臉書指控遭NONO(陳宣裕)伸狼爪,後續多人提告,事件多發生在10多年前,被害人指稱NONO利用身型優勢進行侵犯。NONO當時透過臉書表示,即刻起停止演藝工作,誠心深刻反省。
士林地檢署偵查終結起訴指出,NONO利用藝人的知名度及工作機會結識多名被害人,先後於民國97年、99年、100年、102年間,分別在住處、飯店、車上等處,以工作邀約見面、錄影結束順道搭載、共進宵夜等理由與被害人獨處,進而涉犯妨害性自主。
檢方認定,NONO對6名女子犯罪,涉犯3次強制性交罪、2次強制性交未遂罪、2次強制猥褻罪,因此提起公訴。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定,NONO於100年間參與電視節目錄製時向被害人索取聯繫方式,當晚錄製結束後不斷聯繫被害人,表示可以開車載被害人回家。被害人原本婉拒,但NONO不斷邀約,被害人信任NONO身為演藝圈知名前輩,因此答應。
NONO最後將車開往大稻埕河堤停車場,欲對被害人強制性交,因被害人不斷掙扎、求饒且跌落在右後座腳踏板處,NONO才作罷而未得逞。NONO犯強制性交未遂罪,事證明確,判刑2年6月;其餘被控涉犯6罪,因檢察官舉證不足,判決NONO無罪。檢方針對無罪部分提起上訴;NONO則對有罪部分提上訴,案件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此外,士林地檢署續查認定NONO藉身高與體型優勢,另對1名按摩店女員工及1名女網友侵害,8月間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2罪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目前案件由士林地院審理中。(編輯:李淑華)11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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