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豐大橋案無罪確定 兩人獲刑事補償2850萬元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6日電)台中后豐大橋墜橋命案,王淇政與洪世緯被判殺人定讞,但獲再審機會後改判無罪確定。經2人聲請刑事補償,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日前判補償共新台幣2850萬5000元,可覆審尚未確定。
王淇政被控於民國91年12月7日凌晨1時許在台中縣后里鄉(已改制為台中市后里區)后豐大橋南下車道旁護欄,因不滿女友陳琪瑄提分手,他與友人洪世緯共同抱住陳女合力抬至大橋護欄外,鬆手導致陳女墜橋死亡。
王淇政被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洪世緯12年6月徒刑定讞,2人入監服刑。
檢察總長曾為王淇政提起2次非常上訴遭駁回,檢察官為王男聲請也遭駁回。王淇政102年起自行聲請再審,5度遭台中高分院駁回。案經王淇政抗告,最高法院直接撤銷台中高分院的駁回裁定,自為裁定開始再審,並宣告停止刑罰。
全案歷經多次審理後,台中高分院再更二審去年10月底判決,認定依據鑑定陳琪瑄墜橋位置,結果顯示若死者是遭王淇政等2人合力將陳女抬擲墜橋,因墜落初始擺盪慣性,無法墜落於陳屍位置,且陳女若遭抬擲丟下橋,勢必激烈掙扎、抵抗,但經鑑定未發現陳女身上有何遭人指壓、手抓痕跡,研判無人拉扯造成傷害。
再更二審合議庭審酌,基於「無罪推定」、「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認為對王淇政2人論罪科刑,尚有未合,判決無罪。
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案件由最高法院審理,今年5月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經王淇政與洪世緯聲請冤獄補償,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審酌請求人訴訟過程情節,以及承辦公務員難謂無不當之處,拘禁於監獄、長期拘束行動,對心理、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上,造成嚴重打擊。
台中高分院16日宣判,准予補償洪世緯1551萬元、王淇政1299萬5千元,仍可提出聲請覆審,全案尚未確定。(編輯:龍柏安)1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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