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女曾被賣妓院求免養老父 法院認與父無關駁回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9日電)低收又身障的單親媽媽控父親當年酗酒未扶養,且曾將她賣到妓院,因此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父親義務;父親稱因努力賺錢疏於顧家,賣女兒是妻子所為與他無關。法院判父親勝訴。
目前住在台東某養護中心的91歲男子,養護費用為新台幣3萬1800元,扣除補助,每月還要需支出約1萬5000元,因此向最小女兒要求扶養費。
小女兒向台東地方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她表示,4歲時父親酗酒不照顧小孩,她和3名姊姊經常沒飯吃,只能靠奶奶提供三餐,她14歲至15歲間,父母親又將她賣到妓院,她奮力逃出經鄰居報案,母親也因此坐牢。
小女兒說,她中度身障,又為低收入戶,且為單親媽媽,還要扶養2名已成年但仍在就學的兒子,其中次子為身心障礙,目前連房租都快無法負擔,希望法院免除她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男子的三女兒也出庭作證指出,奶奶扶養她們姊妹的錢都是奶奶賣金紙賺的,「我沒看過父親拿錢給我奶奶」。
三女兒表示,大姊、二姊也是被賣掉,過程她很清楚,她看到雖然是大姊將妹妹帶到妓院,但她知道家裡的事全部都是父親做主,沒人敢反抗,是父親指示大姊帶走妹妹的。
男子向法院表示,當時委託母親幫忙帶小孩,他賺錢有交給母親,家裡很窮,他忙著賺錢,沒時間照顧小孩;再者當初是女婿和妻子將小女兒賣到妓院,與他無關。
法院調閱資料,男子的妻子林女確因賣3名女兒遭判刑入監。檢察官偵辦時,林女均坦承自己賣女兒時並未徵得丈夫同意,賣女兒行為和丈夫、其他人無關。
有關男子未盡扶養女兒部分,法官認為女兒未看到父親給奶奶錢,並不代表父親就沒給錢。
法官認為,女兒對父親的指控均不足採信,且父親並無故意對女兒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因此駁回女兒免除對父親扶養義務的聲請,全案還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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