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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大男嬰床護欄縫隙窒息亡 廠商負責人無罪確定

2025-08-19 11:54:00 / 中央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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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9日電)一名5個月大的男嬰因卡在床與床護欄間縫隙窒息死亡,護欄廠商潘姓負責人一審判刑6月,二審、更一審改判1年。高院更二審逆轉改判潘姓負責人無罪。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基隆市一對陳姓夫妻網購由潘姓負責人生產的嬰兒安全床護欄,並放置在住處房間,民國104年5月17日晚間6時30分,陳姓夫妻將當時僅5個月大的男嬰放到床上睡覺後即離開處理家務,男嬰翻身後,左半身卡在床與床護欄間,無法自行脫困,因外因性胸部壓迫致窒息、呼吸性休克死亡。

基隆地檢署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起訴潘姓負責人,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潘姓負責人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判有期徒刑1年。潘姓負責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仍判1年徒刑。最高法院再發回更審。

高院更二審時,潘姓負責人表示,案發當時並無政府制定或公告關於床護欄的相關安全檢驗規定及標準,亦無使用年齡的限制規範,公司生產的床護欄於伸入床墊下方的底架都還有在旋轉處以鐵片固定,就是為了防止它易於推動。

潘姓負責人主張,男嬰所躺的雙人彈簧床墊重達上百公斤,彈簧床墊將床護欄底架壓住後,僅5個月大的男嬰縱使連續翻身,也難將床護欄的網架推離出足使嬰兒掉落的間距,男嬰如何在平鋪無傾斜角度的床墊上連續翻身推動床護欄因此陷於間隙中,實有疑義,潘姓負責人主觀上無法預見被害人發生死亡結果的可能。

更二審指出,潘姓負責人所言並非無據,應認潘姓負責人並未違反作為義務或注意義務,不應負業務過失致死之責,依罪疑惟輕、無罪推定原則,因此判決潘姓負責人無罪。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確定。(編輯:李錫璋)1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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