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社區外人行道滑倒受傷 基隆市府逆轉免國賠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林姓民眾行經基隆市某非封閉型社區外圍人行道滑倒受傷,向基隆市政府請求國賠,一審判賠106萬元。二審今天認定人行道並非市府負責養護,改判免賠確定。
根據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林姓民眾提告主張,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二街某社區前的外圍人行道,為市區道路附屬設施或既成道路,基隆市政府為管理、維護機關;人行道的地磚長年布滿青苔致路面濕滑,市府始終未為維護。
林姓民眾主張,他在民國110年3月10日下午4時9分許行經人行道,因路面濕滑而後仰滑倒,受有左腰及下背部扭傷、拉傷、右腕部挫傷等傷害,並引發椎間盤突出復發;市府就此人行道管理明顯有欠缺,依國家賠償法訴請基隆市政府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共新台幣106萬9929元。
一審基隆地方法院判決,基隆市政府應賠償106萬9929元。基隆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改判基隆市政府免賠,全案確定。
二審指出,本案人行道坐落基隆市安樂區麥金段641地號土地上的私設巷道,經函詢內政部及基隆市政府,均表示道路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並非市區道路條例規定的市區道路,而是建商依建築法規提供土地供公眾通行的既成道路或現有巷道,不適用市區道路條例及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規定。
二審合議庭表示,依證人即當地里長、基隆市政府工務處公有建築科科長證詞,以及過往基隆市政府辦裡轄內非封閉型社區道路路面維護計畫的會勘紀錄,均顯示此道路並非由基隆市政府負責養護。
此外,社區的建商興建人行道及修繕此道路完成後,也未將道路及附屬設施人行道點交給基隆市政府。
二審表示,本件道路及人行道向來非由基隆市政府負責管理、維護,基隆市政府既非人行道的設置或管理機關,林姓民眾請求基隆市政府賠償,即無理由。(編輯:蕭博文)11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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