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刑法修正案 法務部:建立再許假釋門檻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13日電)法務部表示,立法院於憲法判決時限內,今天三讀通過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正案,使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的執行事宜得以無縫接軌,並建立符合比例原則的再許假釋門檻,自14日施行。
民國113年3月15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告現行刑法關於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的規定違憲,至遲於判決宣示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鑑此,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正案。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指出,修正案建立符合比例原則的再許假釋門檻,並明定自14日施行。針對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的受刑人,依其撤銷假釋原因情節的輕重,建立層級化的再許假釋門檻,以因應憲法判決意旨。
根據新聞稿,修正案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期間,因故意再犯罪而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撤銷假釋時,應執行原無期徒刑且不得再假釋。
法務部接續表示,若無期徒刑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是因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而撤銷假釋,或因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1年有期徒刑,其再許假釋門檻為10年;若故意更犯罪受1年以上未滿5年有期徒刑者,假釋門檻為15年;若故意更犯罪受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假釋門檻則為25年。
法務部說,本次也修正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殘刑執行事宜,以符平等原則。為避免衍生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須執行全部殘餘刑期而不得再假釋的失衡情形,修正案明定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執行殘餘刑期的期間、最低應執行期間的計算、接續執行他刑的方法,以及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謀信表示,本法在研修過程中,因為涉及終生監禁不得假釋制度,外界意見分歧,經過多方討論後,行政院於去年12月3日與司法院會銜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也感謝立法院於今天三讀通過法案。
黃謀信說,法務部在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案之前,已通令全國各檢察機關,依照憲法判決符合比例原則意旨,訂定相關處置原則,日後也會遵照甫通過的法律規定執行,並不會產生法律空窗期。(編輯:張銘坤)11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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