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直播 最高檢檢察官撰文籲借鏡國際刑事法院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9日電)立院三讀修法明定法庭直播規定,最高檢檢察官劉建志於最高檢月刊撰文指出,國際刑事法院兼顧公平審判與人權保障值得台灣借鏡,規定延後公開播送時間,有必要得禁止公開播送。
今年6月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7月16日經總統公布,此次修法將於公布後3個月施行。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法律審的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採「原則公開播送、例外不公開播送」;事實審的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採「原則不公開播送、例外公開播送」。
此項法庭直播規定在法界引發廣泛討論,全國律師聯合會、法官協會及檢察官協會均曾發表過相關意見。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劉建志將國際經驗撰文刊登於最高檢察署月刊7月號。
劉建志認為,此次修法將對司法實務操作帶來衝擊,如何妥善配套並強化法庭活動透明度,兼顧公平審判與人權保障,同時維護國家機密,是當務之急。
劉建志表示,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ICC)為全球首個常設的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審理程序以公開播送為原則,若部分案件需要閉門審理或不公開審理,法院需公開理由。
劉建志指出,ICC公開播送不等於即時直播或同步直播,依規定應延後至少30分鐘播送,以確保法院於影像播出前,有時間確認和隱匿、刪除可能的敏感資訊。
劉建志另表示,審判期間仍可能因揭露資訊而危害被害人與證人的人身安全,甚至是國家安全,ICC規定除程序參與人、書記處得於延後播送的30分鐘請求禁止公開播送,法院也得職權禁止公開播送。
考量ICC追訴的對象為獨裁者或地方軍閥,劉建志表示,ICC規定告知義務及事前異議,於播送前須先告知證人及程序參與人有權在程序開始前提異議,法院於裁定前得先禁止播送,並得隨時終止播送。
ICC也規定證人與被害人在審理期間的保護措施,劉建志說,包括刪除識別資訊、遠距訊問、變更聲音與影像、化名、部分程序改秘密審理。
而為兼顧公平審判、被告防禦權和保護隱私,劉建志說,ICC禁止近距離拍攝播送法官間、法官與書記處、辯護律師與嫌疑人、被告或律師與助理間的私下對話,也禁止近距離拍攝播送法官席上的文書、物件,及旁聽席的觀眾。
劉建志認為,ICC透過科技與法律,兼顧公平審判與人權保障的審理經驗,可供台灣即將施行的法庭播送新法深思與借鏡。(編輯:李錫璋)11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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