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虐3歲男童致死 保母和其夫遭判賠284萬元確定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8日電)基隆劉姓無照保母收托照顧3歲男童,被控與丈夫張姓男子長期凌虐傷害男童致死。劉女夫婦刑事部分定讞;民事部分,高院判賠新台幣284萬多元,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確定。
一審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指出,死者男童的父母提告主張,劉姓保母受託自民國109年間起全天候照顧男童,托育費用為每月2萬4000元。
男童父母主張,劉女於托育期間未提供男童成長所需足夠營養,又與張姓丈夫多次共同徒手或以玩具車等毆打男童;另外,劉女多次以腳踩踏男童腹部,致男童營養不良、骨瘦如柴、肝臟挫裂,全身受有多處新舊傷。
男童父母說,男童因遭劉女與張男長期施暴凌虐,於109年9月23日出現腹瀉、嘔吐及發燒症狀,2人未將男童送醫救治,導致男童於隔天因全身多處挫傷、顱內出血、肝臟挫裂等傷勢,最後因為中樞神經衰竭、出血性休克死亡。
男童父母主張,劉女與張男故意對男童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刑事部分均經判決有罪。民事部分,因男童為獨子,年幼遭2人虐待致死,造成他們內心痛苦萬分,對2人求償喪葬費、慰撫金等,2人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劉女夫婦應賠償男童父母484萬元,雙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為,男童父母明知男童無自救能力、表達能力不足,將男童托育給無保母執照的劉女照顧,未曾了解、注意照顧情形,致男童長期被劉女夫婦凌虐而不知,終至死亡,應負30%過失責任。
二審指出,經扣除男童父母3成的負擔責任及已受領的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改判劉女夫婦賠284萬多元。案經雙方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確定。
刑事部分,高院更一審判處劉女11年8月有期徒刑、張男12年4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年5月間駁回劉女夫婦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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