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凌虐3歲男童致死 基隆無照保母及丈夫判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9日電)基隆劉姓無照保母收托照顧3歲男童,被控與丈夫張姓男子長期凌虐傷害男童致死。高院更一審依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處劉女11年8月、張男12年4月徒刑;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緣於,基隆市消防局於民國109年9月25日接獲劉姓保母通報,家中3歲男童高燒不退、昏迷,救護員到場發現男童已死亡、未送醫,並通知警方到場。
檢警調查,劉女與張男於109年6月至9月23日期間,不提供男童成長所需的足夠營養,又多次斥喝、徒手或以玩具車等毆打男童;另外,夫婦多次用腳踩踏男童腹部,致男童營養不良、骨瘦如柴、肝臟挫裂,全身受有多處新舊傷。
男童於109年9月24日發燒,劉女與張男僅餵食男童少許水及雞湯,未帶男童就醫,導致男童於隔天因全身多處挫傷、顱內出血、肝臟挫裂等傷勢,最後因為中樞神經衰竭、出血性休克死亡;基隆地檢署將劉女與張男起訴。
一審基隆地院審酌,劉女與張男明知男童父母就算有欠費,也與男童無關,竟對無反抗能力的男童長期施暴、凌虐,導致男童死亡,犯罪情節嚴重,又未與男童父母達成和解並取得原諒等,依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劉女12年、張男12年6月有期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合議庭改判劉女11年6月、張男12年徒刑;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高院更一審審理;高院更一審考量夫婦於一審否認犯行,後來審理期間已知悔悟並坦承犯行等,改判劉女11年8月、張男12年4月徒刑。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陳仁華)1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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