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稅於民?主計總處:保留彈性普發現金不宜常態辦理
(中央社記者潘姿羽台北7日電)國民黨主張全民普發現金新台幣1萬元,並推動特別條例及修法,主計總處4點說明表達立場,認為收支賸餘應優先用於償債或留供未來重大政事支出,且考量保留政策彈性,普發現金不宜常態性辦理。
去年度國家稅收實徵數再創新高,國民黨主張全民普發現金1萬元,並端出「稅收超徵全民共享發放現金特別條例草案」,立法院會今天上午處理報告事項時,朝野立委未提出異議,此案經宣讀後交付立法院經濟、財政2委員會審查。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預計於10日舉辦「稅收超徵還稅於民公聽會」,主計總處書面報告今天率先出爐,透過4點說明表達立場。
第1,稅收實徵數超過預算數額,不代表當年度財政有餘,須先彌平差短,並扣除法定還本,才是政府可用財源;以112年度來看,總預算歲入歲出雖有賸餘,但因特別預算有差短,仍須以舉借債務支應。
第2,依財政部初估決算,113年全國稅課收入3兆7619億元,較預算數增加5283億元,包括中央政府增加3757億元、地方政府增加802億元、撥入中央特種基金724億元,其中中央稅課收入增加3757億元的部分,連同其他歲入及歲出,並扣除債務還本後,產生收支賸餘,仍須待114年7月底審計部審定後,透過預算程序納編預算,才能運用。
第3,中央政府近13個會計年度決算結果(100至112年度),約有半數、7個年度,稅收實徵數超過預期,而有收支賸餘,主因是經濟動能持續成長,其餘6個年度沒有收支賸餘,須以舉債等財源彌平。
主計總處指出,考量稅收實徵數受經濟景氣循環影響,具有不穩定性,並非每年均有賸餘,因此收支賸餘應優先用於償債或留供因應未來重大政事支出,不宜將普發現金納入預算法,作為常態性辦理項目。
第4,如果將稅課收入實徵數超過預算數的額度,納入預算法常態化規範限定用途,主計總處認為,恐無法保持彈性,因應外在環境變化及國家重點施政項目。
主計總處舉例,稅收實徵數超過預算數的額度,如果在預算法明定限制用於普發現金及其他項目,當發生重大災變或疫情時,相關額度就沒辦法優先因應災害或疫情。(編輯:潘羿菁)11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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