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技師法 移送懲戒得列舉事實提事證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1日電)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技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1項不發給執業執照的樣態,並以「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取代現行條文「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文字,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另移送懲戒得列舉事實,提出相關事證。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審查技師法、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船舶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技師法現行條文第11條規範不發給執業執照樣態中,第1項第4款「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用語,明顯違反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審查會經過討論後,通過朝野立委提案,以中性用詞,即「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取代現行條文文字。
至於如何認定,除現行條文中,經中央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之外,審查會通過民進黨立委林俊憲等人提案,新增技師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小組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審查會通過林俊憲提案,新增1項不發給執業執照的樣態,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
為避免現行條文有關懲戒的第42條,被利用為解決私權爭執、影響調解或訴訟的手段,影響技師服務品質,審查會也通過林俊憲提案,增列提出懲戒得列舉事實的文字。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利害關係人發現技師有第39條規定之情事時,得列舉事實,並提出相關事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技師所屬技師公會,審核後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編輯:蘇志宗)1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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