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人工生殖法修法 脫鉤代理孕母適用女女同婚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1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確定脫鉤代理孕母,但將受術適用範圍擴大為年滿18歲的未婚女性,以及女女同婚者皆可適用;而為避免人工生殖所生子女喪失婚生子女地位,草案也明定受術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不得於受術配偶受術後撤銷。
為兼顧女性生育健康與兒童最佳利益、確保人工生殖醫療品質與管理,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除擴大適用範圍,也強化人工生殖所生子女權益等。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對於草案確定脫鉤代理孕母制度,衛福部長石崇良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代理孕母因涉及第三人的健康權,包含懷孕生產風險、母嬰健康考量、社會倫理各方面仍有歧見,在沒有很高社會共識之前先脫鉤處理,但衛福部未來會持續就這個議題做社會對話、凝聚共識。
根據草案,未來人工生殖技術使用對象除不孕症夫妻外,新增設籍且長居台灣的未婚女性,以及已完成結婚登記的女同性配偶,但相同的重點都是受術者須能以自身子宮懷孕及分娩,包含不孕夫妻、女同性配偶至少一方擁有健康生殖細胞,未婚女性也須具有健康卵子,以及滿45歲婦女需先經檢查,確認無不適合懷孕或生產的疾病或生理狀況。
草案為維護人工生殖所生子女最佳利益,也祭出評估制度、血緣認知權、法律定位等三項調整,包含一,增訂夫妻、女同性配偶或未婚女性在接受人工生殖前,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人工生殖子女利益評估。
二,現行條文規定,人工生殖生育的子女,若丈夫能證明是因為受詐欺或脅迫才同意,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終止後6個月內,子女滿3歲前提起否認之訴。因此草案為避免人工生殖子女喪失婚生子女地位、權益受損,因此明定受術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不得於受術配偶受術後撤銷。
第三,血緣認知權,增訂經由捐贈生殖細胞所生子女得知悉其生殖細胞捐贈人的血型、國籍等非辨識資料,而若患有重大遺傳性疾病或有器官移植需求等,可依法查詢捐贈人的姓名及聯絡方法等;且當人工生殖子女成年後,若取得其生殖細胞捐贈人的同意,可以得知該捐贈人同意提供的資料。
此外,草案也針對強化人工生殖機構管理與規範,包含強化捐贈生殖細胞使用及銷毀規範,禁止同時植入不同捐贈人生殖細胞形成的胚胎等,以及增加機構通報捐贈人資訊、人工生殖施術情形及性別分析等,同時也要求人工生殖機構應加強知情同意程序與醫療風險告知等。(編輯:翟思嘉)1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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