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殺馬國女大生「3度判死」 凶嫌死刑再度撤銷發回
男子梁育誌2020年涉殺害馬來西亞籍女大生,案件轟動社會,一、二審至更一審均判處死刑。最高今天法院認為,更一審證據調查不詳盡,理由論述不備,再度撤銷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進入更二審。
2020年10月28日晚間,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從校園返回宿舍,走路經過台鐵沙崙支線高架橋下便道時,遭梁育誌擄走殺害,女大生死亡後遺體被棄置高雄阿蓮山溝內。
全案偵查終結後,檢方依「凶手重大殘忍惡性」起訴,一二審均依「強制性交殺人罪」判處死刑,但該案上訴到最高法院後,認為事實調查仍有不足,殺人部分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另外,梁育誌涉犯遺棄屍體、強制性交未遂罪部分,最高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2年10月定讞。
更一審認為,梁育誌長時間預謀犯罪,刻意選偏僻角落犯案,事先準備犯罪工具,有直接殺人故意,且其手段凶殘,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指「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
更一審審酌,梁育誌復歸社會後性侵害再犯風險高,難以合理期待透過矯治教化後能降低再犯風險,有不得已必須剝奪生命,使其永久與世隔絕必要,經合議庭一致決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件再上訴,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判決,發回更審。最高法院指出,更一審以想像競合犯依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判處梁育誌死刑,但法律實務見解認為應依強盜、性侵殺人罪數罪併罰判刑,此部分的法律適用有違誤。
最高法院另提到,更一審認定梁育誌計畫殺人且性侵,但依卷證顯示,他有可能是計畫性侵後再提高殺人犯意;此外,教誨師認為梁育誌有矯正可能,更一審未交代這個對他有利的量刑理由,認為有證據調查不詳盡,理由論述不完備的違誤,據此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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