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搭手扶梯忘「緊握扶手、站穩踏階」 向後摔釀2傷挨告

台北市南港區一名婦人去(2023)年4月在捷運站搭乘手扶梯時,沒有緊握扶手、站穩踏階,結果她重心不穩往後倒,造成後方2名女子受傷,事後被依過失傷害罪起訴。案件經士林地院審理,婦人還在法庭上辯稱是意外「我沒有過失」,判決結果近日出爐。
本案發生於2023年4月11日上午11點14分,該名婦人在北捷南港展覽館站內,搭乘手扶梯上樓時,卻沒有遵守「緊握扶手、站穩踏階」原則,疏未注意而重心不穩,向後跌倒並與後方2名女子碰撞,其中1人髖部挫傷、右側膝部挫傷,另1人左側踝部挫傷、左側足部挫傷、左側踝部擦傷、左側足部擦傷,婦人也被士林地檢署依過失傷害罪起訴。
婦人在法庭上喊冤,稱自己當時有握緊電扶梯的扶手,是因為階梯有震動,且扶手部分跟階梯速度不一樣,電扶梯扶手上升比較慢,階梯部分上升較快,她因為抓不住才往後倒,當她被別人扶起來時,有路人告知她後面的人也有跌倒,「我剛開始有看一下,是一個短袖女生腳踝受傷,我有跟她說對不起,後來我們移動到捷運詢問處,就多一個受傷的女生,我認為是意外,我沒有過失。」
然而,法官勘驗捷運站內的監視器畫面,發現婦人站上手扶梯後,右手前臂和身體靠在扶手帶上,並以右手托住右頰及下巴,最終因右側身體下半部及右後腿向後拖移,才會重心不穩跌倒,波及後方2名女子。
士林地院法官認為,手扶梯在運轉過程中,沒有明顯震動或跳動的異狀,其他搭乘手扶梯的路人依序搭乘順利,也未有重心不穩的狀況,認定婦人在這起事故中具有過失。考量婦人至今否認犯行,且因賠償金額無共識,仍未與受害人和解,最終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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