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偷拍竟無罪?! 法官認「非身體隱私部位」
搭捷運偷拍竟然獲判無罪!台北市一名易姓男子,在捷運上拿手機對穿短裙的日籍女子偷拍,被檢方依妨害秘密罪起訴,但法官看了照片後認為,只有拍到短裙、大腿,這些並不是「非公開的身體隱私部位」,因此判易姓男子無罪,還可上訴。不過民眾聽到判決都直喊,他只是沒得逞,判無罪太扯了!而律師表示,還是可以透過性騷擾防治法來自保。
女子眼尖發現不對勁,馬上起身要對面男子把手機交出來,員警說:「等一下做筆錄的時候想講什麼就講什麼,要實話實說。」過沒多久警方到場,罪證確鑿將人逮捕。
當時嫌犯就是鎖定穿短裙的女子,拿出手機連續偷拍卻獲判無罪,去年11月9日晚上7點多,他搭捷運行經中正紀念堂站時,看到一名穿短裙的日籍女子,竟然動起歪腦筋,忍不住拿手機對著裙子和雙腿,連拍2張照片,被檢方依妨害秘密罪起訴,但法官認為,照片只有拍到短裙、大腿和雙腳,判他無罪。
民眾說:「不行不行因為我常常被偷拍,不知道他拍到什麼啊,那如果是拍到就算沒有拍到內褲,我也會生氣啊。」民眾說:「我就會覺得說我要再上訴,因為這不可能沒有罪,他就是有意要拍,只是他沒有成功拍到而已。」依照妨害秘密罪,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但法官認為,易姓男子沒有拍到裙內衣物,短裙、雙腿,並不是非公開的身體隱私部位,律師劉韋廷說:「但這種拍攝的方法方式,確實造成女性感受到不舒服,或感覺到被侮辱這樣子的一個狀態,依照我們性騷擾防治法,仍然是會處罰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鍰。」實務上妨害秘密未遂,所以無罪的案件還真不少,但別以為不是拍隱私部位就沒事,警方也可以用社維法裁罰,偷拍狼可別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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