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福倉儲大火 產險公司理賠後求償2億勝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1日電)桃園市美福倉儲4年前發生火警連燒多日。爭鮮公司存放倉儲內的貨品燒毀,國泰世紀產物保險理賠2.2億餘元給爭鮮公司後,轉向美福倉儲求償,二審今天判如數給付,可上訴。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主張,爭鮮股份有限公司與美福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間簽署「倉儲服務合約書」爭鮮將貨物存放倉儲內,爭鮮另向國泰世紀產險投保火災保險契約。
產險公司主張,美福倉儲111年3月間發生火災,導致爭鮮貨物均遭毀損,產險已理賠給付爭鮮公司2億2878 萬元保險金,並認為美福倉儲未盡注意義務,導致倉儲空間因電氣因素釀成火災,之間明顯有因果關係,因此提告向美福倉儲求償。
一審台北地院考量,依相關契約,並未載入「若有出險直接由保險公司負責理賠爭鮮公司,如有差額,爭鮮公司及保險公司不得以代位求償方式再向被告美福公司求償」等,類似倉庫營業人免責的約定。
一審認為,倉儲契約已約定,貨品入庫後應由美福全權管理,如果發生短缺、失竊、包裝不完整、變形等情況,美福應賠償爭鮮所有損失;合議庭審酌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已先賠償,判決美福倉儲應如數給付2億2878萬元。
美福倉儲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仍判美福倉儲須如數給付產險公司2億2878萬元,可上訴。
二審表示,美福倉儲對爭鮮公司存放於倉儲空間的貨物,應負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且依照倉儲契約,爭鮮公司就貨物是否投保火災保險享有自主決定權,並非爭鮮公司投保火災保險後,產險公司不得再向美福倉儲求償。
二審表示,美福倉儲就本件火災的預防及倉儲空間的管理,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爭鮮公司因火災所損失的貨物價值為3億餘元;至於美福倉儲另行投保商業火險得回攤予產險公司的保險金,沒有損益相抵的適用。(編輯:林恕暉)11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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