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禁雙重戶籍!中配在台須繳喪籍證明 寬限期半年

中配「亞亞」、「小微」及「恩綺」等人因武統言論,遭驅逐出境,也挑起兩岸敏感神經,在台中配近期陸續接獲通知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因此對政府產生疑惑與不解。對此,移民署今(8)日回應,依《兩岸條例》規範,台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中國護照,以免雙重身分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已在中國大陸設籍或有中國地區護照的定居對象,需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有6個月寬限期。
移民署表示,有媒體報導,在台陸配陸續接獲移民署通知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致對政府產生疑惑與不解。
移民署說明,因兩岸關係是以單一戶籍為有序交流的依據,故於2004年3月1日修正施行的《兩岸條例》第9條之1定有規範,要求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避免雙重身分而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也是為維繫兩岸人員往來秩序的重要基礎。
移民署指出,本條例第9條之1第3項也明文規定,該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的定居對象,給予6個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的寬限期。同時強調,已陸續接獲受通知對象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針對部分個案,如有實際上無法克服困難,致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難處,他們將和陸委會及海基會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尋求合理妥適的解決方案。
移民署表示,目前已獲准在台定居的陸配約14萬餘人,經清查發現,多數均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但有部分在台定居對象,仍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經瞭解可能是過去因疫情或是其他因素未能返回中國大陸辦理。
為避免民眾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事,移民署表示,會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合理期限內繳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切均是在法律規範下,合理依序之依法行政作為。對於在台灣長住久安、安居樂業、奉公守法、認同中華民國的陸籍身分者,若有文件申請的實質困難,政府絕對依法保障權益,不須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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