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案"休息時間納工時" 勞動部開會後這樣說
國家發展委員會旗下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有網友提出「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現在已經有5624人覆議,超過5000人門檻,主管機關勞動部18日邀請提案人和學界教授一起討論這個提案,今天(24日)公布會議討論結果。
提案人龔姓網友表示:「目前台灣並沒有將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因此鬧出了「手握方向盤才算工時」、「夜班有3~5小時休息,是「待命」不工作時間」這種笑話。」
龔姓網友還說,政府也莫名其妙搞什麼狗屁一例一休,想避免彈性工時造成台灣勞工無法周休二日,而台灣慣老闆就是利用休息時間不納及待命時間,不算在工時內來讓勞工無法周休二日。如果將休息時間及待命時間納入工時,除非慣老闆讓員工提早1.5小時下班,不然很難讓員工上六天班,台灣慣老闆怎麼可能讓員工提早下班?
勞動部當時初步回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所謂「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因此,凡是仍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的設施內或雇主指定場所受令等待提供勞務「待命時間」本屬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則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的時間。
勞動部11月底致電提案者釐清訴求,提案者說,現行服務業,如餐飲業多為2頭班、3頭班,勞工工作3~4個小時、休息2小時,期間員工不能做其他事。製造業勞工工作4小時休息30分鐘,此30分鐘休息時間跟待命時間沒兩樣。在國外例如歐洲,午休時間( 12點到1點) 亦計入工作時間,故提案「休息時間與待命時間納入工作時間」。
勞動部開會研議後表示,休息時間與待命時間在個案上或有不同情況,檢查實務上會針對個案釐清,若有待命事實,則計入工作時間;若勞工能自行運用,脫離雇主指揮監督,則屬休息時間。勞動部將適時加強法令宣導,使勞工知道如何保障自身權益。(翻攝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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