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權益不能忘! 國慶日上班應加一日工資或補休
10月10日(星期二)就是國慶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是國定假日;《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勞工放假1日且照給工資。
北市府勞動局表示,如果僱主因經營上需要可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者,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即除給當日工資外,再加給一日工資,或者擇日給予補休。勞動局也指出,雇主如有聘僱部分工時勞工,如工讀生、PT人員,10月10日當日原本排定有出勤的義務者,事業單位應給予放假1日,並依約定時薪及當日工時照給工資;若經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應給付加倍時薪,雇主應以時薪266元(基本時薪133×2)乘以工作時數(8小時以內)核計。
至於服務業或相關輪班制工作者,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將「國慶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則該日(10月10日)即形成一般出勤工作日,也可行,建議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協商調整後之休假,並於排班表上註記休假日或國定假日,避免爭議。(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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