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計入工時 超時罰僱主
勞工上班四小時,請事假二點五小時,又工作七小時,總計十三點五小時,日前被高雄市勞工局認定違反《勞基法》每日工時不得逾十二小時規定,企業不滿遭開罰兩萬元,向高雄市訴願會訴願成功;不料,勞工局「上書」中央後,勞動部近日發函「打臉」高市訴願會,認定事假也應計入正常工時。
有科技業僱主則說,勞動部的解釋,涉及到企業的加班費支出,對僱主來說「有點吃虧」,不過實務上,該公司會要求勞工請完事假後要加班須提出申請,若資方同意,當然要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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