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月台昏暗乘客跌倒骨折 法院判中市府賠30萬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日電)邱姓男子去年4月間,在台鐵台中車站公車轉運中心,因踩空跌落車道骨折,邱男主張現場照明不足且月台標線不清,請求國賠,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有缺失,判賠30萬餘元,可上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指出,邱男於民國113年4月13日下午1時許,在台鐵台中車站1樓公車轉運中心,自電梯步行至C月台與公車道連接處時,因踩空跌落車道,受有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等傷害。
邱男主張,月台與車道間有20公分高低落差,現場燈光昏暗,且月台緣石黃色標線斑駁不清,又未設置警示標語,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依國家賠償法提告請求醫藥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共計新台幣54萬8039元。
台中市政府交通局抗辯,當天事發時為下午1時,自然採光充足,且月台緣石標線不清情形,可清楚辨識落差。邱男是因為步出電梯後轉頭向右看,未注意前方路況才會跌倒,與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無因果關係。
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現場照明會同兩造及檢驗公司,於與事發相近時間至現場實測,平均照度未達設計標準。緣石標線部分,經勘驗現場及監視器畫面,標線已嚴重退色,幾乎與車道顏色融合難以辨識,且現場無高低落差之警示標語,致未能發揮警示功能。
法院審酌,管理機關未盡管理責任為肇事主因,應負80%責任;原告未注意前方路況為次因,應負20%責任。全案11月26日宣判,台中市政府交通局應賠償邱男30萬2351元,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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