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人士: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最重判12年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7日電)前台積電資深副總羅唯仁涉洩密,高檢署已分案偵辦,並搜索羅唯仁住居所、聲請查扣股票不動產獲准。法界人士表示,若涉及違反國安法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
外傳台積電前資深副總經理羅唯仁退休前疑似帶走2奈米等先進製程等資料回鍋英特爾。高檢署智財分署18日剪報分國家安全法「他字案」偵辦。檢察官昨天指揮調查局搜索羅唯仁位於台北市、新竹縣的住居所,扣得電腦、隨身碟等相關證物,並向法院聲請扣押羅唯仁的股票、不動產獲准。
經濟部長龔明鑫日前受訪表示,經濟部會配合說明核心關鍵技術管制方式,檢視是否有涉及國安法的疑慮。
據了解,檢調調查方向,重點在於釐清羅唯仁所為是否構成於民國111年修法通過的國家安全法第3條「經濟間諜罪」,台積電離職工程師陳力銘、在職工程師吳秉駿、戈一平涉洩漏關鍵技術遭檢方起訴,是國安法修法後的首宗矚目案件,目前正由智商法院審理中。
為保護高科技產業,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於法制面建立更嚴密完善的國安防線,行政院提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當時朝野立委也有提出近20案版本,併案審查,立法院會於111年5月間三讀通過。
法界人士指出,國家安全法第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為。
另外,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所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是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
法界人士表示,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經認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應定期檢討。
國安法第8條規定罰則,明定如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法界人士表示,如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營業秘密可能涉及龐大商業利益,國安法規範,訂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進行彈性調整。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編輯:張銘坤)11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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