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府禁日核食品案敗訴 法院:逾越自治立法權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禁止日本福島等5縣食品爭議,行政院函告台中市食安自治條例相關條文無效,市府興訟。北高行今天表示,更一審認定此條例逾越地方自治立法權範圍,牴觸食安法及憲法,判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昨天判決台中市政府敗訴後,今天公布判決理由。全案可上訴。
根據北高行新聞資料表示,食品安全衛生的管制標準,應具有全國一致性質,屬憲法規定的中央立法事項,地方自治法規應受拘束而不得自行訂定不同標準,縱使可以訂定細節性、技術性的規定,仍不得牴觸中央法規。
此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就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產品採取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等管理措施,及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的安全容許量標準,均未授權地方可以自行另定不同標準。
判決提及,台中市的自治條例提及「本市食品業者,不得販售遭受輻射汙染之食品」、「日本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千葉縣及群馬縣生產製造之食品不得於本市販賣」的文字,表面上雖看似只以地方居民或事物為規範對象,但規範效果顯會對轄區外的居民或事物,產生直接、密切的實質影響,超出地方轄區範圍。
更一審合議庭認為,台中的自治條例已逾越地方自治立法權的範圍及界限,而且規定的限制、處罰,明顯逾越轄區管制目的及效果,有違憲法保障國內貨物自由流通的意旨,相關規定牴觸食安法,也牴觸憲法意旨,行政院函告無效,處分並無違誤,因此判決台中市政府敗訴。
行政院民國111年3月發函台中市政府,指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對日本福島等5縣食品相關禁制規定,已牴觸憲法等,函告無效。台中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北高行於112年間認定,行政院當時的行政處分,是對於台中市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台中市議會)所議決自治條例,台中市府是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且台中市府並未因自治條例經行政院函告無效而受有直接侵害,台中市府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自屬當事人不適格,判決敗訴。
案經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一審未給予台中市府補正為當事人的機會,有所違誤,將案件廢棄發回,由北高行更一審審理。(編輯:張銘坤)11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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