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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國旗釋憲不成而開審 高院速審法判拘役15天

2025-10-29 17:46:00 / 中央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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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陳儀庭等3名被告損壞國旗案,高院2017年裁定停審聲請釋憲,但至今釋憲判決仍未出爐;高院考量速審法規定,8月底開始審理,今天依速審法酌減,判3人各拘役15天,可上訴。

這起案件源於,陳儀庭與4名友人在2015年國慶日,跑到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持刀割破多面國旗、折斷多根懸掛國旗的旗桿;新北地檢起訴5人並聲請簡易判決。

新北地院簡易庭判5人各拘役20天,得以易科罰金,其中陳儀庭、陳妙婷及吳馨恩不服提起上訴;新北地院合議庭審理上訴案,認為3人所為,屬於政治性言論,不構成刑法侮辱國旗等罪責,判決無罪。

新北地檢署提起上訴,案件由台灣高等審理,高院於2017年間認定,國旗作為中華民國的象徵,立法者固然應該制定相關法令,確保它的尊榮與專屬性;但以制定侵害人民言論自由、思想自由,並以最具嚴厲性的刑罰手段,來制裁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毀損國旗行為人的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已牴觸憲法言論、思想自由的保障,也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

高院裁定,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法;未料,本件停審已近8年,迄今已改制的司法院憲法法庭仍未做出判決,高院今年8月認為,如繼續停審,即與刑事妥速審判法的立法意旨未合,為維護刑事審判的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裁定本件開始審理。

高院今天認定,陳儀庭等3人主觀上具有侮辱中華民國 之犯意,客觀上也有以公然方式損壞中華民國國旗行為,核其等所為,為共同犯刑法第160條第1項的損害國旗罪。

高院表示,刑法第160條第1項的規定,屬於立法政策,為國會立法形成自由範疇,應由國會決定是否處罰及其處罰方式,並無違憲問題。

合議庭指出,陳儀庭等3人辯稱,不是要侮辱中華民國國旗,並援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強調此行為是表達政治意見,屬於政治性象徵性言論。

但是,3人所辯見解,僅是美國的法制狀態,於本件並無參考援引適用的餘地,而且言論自由與其他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相同,並非漫無限制,仍有其一定界限,應受法律制約。

高院表示,宣揚政治性言論,法律並未禁止,欲表達個人不同的政治理念,並非須以透過分持美工刀及剪刀割毀懸掛橋上中華民國國旗的方法,才能達成宣示政治理念目的,而且割毀數量高達十數面,又非屬自己所有的國旗,明顯已逾越憲法的比例原則。

高院考量,本件第一審繫屬日為2016年8月10日,迄今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依速審法減刑,改判3人各拘役15天,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還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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