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板橋公所前技士涉圖利電梯維護商 檢方起訴
(中央社記者趙敏雅新北8日電)時任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工務課曾姓技士涉製作不實複驗內容,使電梯維護廠商免繳至少新台幣2萬餘元違約金,新北地檢署近日依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等罪嫌起訴曾男。
根據起訴書,曾姓男子自民國111年2月25日至113年8月31日,擔任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工務課技士,為「113年度新北市板橋區府中人行陸橋電梯維護保養」勞務等採購案承辦人,負責辦理採購案招標至後續履約、驗收等。
陳姓女子為電梯維護採購案得標廠商的員工,負責辦理該採購案施工照片、履約文件製作等事宜。依據契約書,該廠商負責民國113年間維護府中捷運站2號出口外接雲梯、慈惠梯等2座電梯,須在113年6月中更新電梯鋼索並拍照存檔,更換7天內要檢附相關照片函知區公所備查,若未依約定時限交貨或提送文件,每日罰1000元違約金。
廠商於3月7日更換接雲梯主鋼索後,未依約在更換7天內提送資料備查,且遲至113年7月9日才更換慈惠梯主鋼索。曾男於113年7月8日驗收紀錄中註記相關缺失應於7月19日前補正,之後陳女登載不實日期,偽以通知板橋區公所接雲梯、慈惠梯的主鋼索分別於113年5月27日、28日更換完成,並以不實函文及履約照片辦理複驗。
曾男在113年7月19日的複驗紀錄中記載,廠商更新資料內容尚符契約規定,並勾選「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未逾期」等不實文字內容,偽以表示廠商履約均已符合契約約定,使廠商免於繳納至少2萬餘元逾期違約金。
另外,陳女在驗收、請款時檢附註記不實維護日期的接雲梯維護保養履約照片,以及竄改慈惠梯維護日期,使不知情人員誤認廠商完成電梯維修保養工作,因而予以驗收通過及付款。
除此之外,曾男自首在辦理「112年度新北市板橋區路面鋪修材料供應」採購案時,驗收結果勾選「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等不實內容,偽以表示業者提供的文件資料符合契約規定,助業者驗收合格。
曾男、陳女在偵查中坦承不諱,檢方依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起訴曾男,另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起訴陳女。
針對接雲梯於113年間發生急墜事故,導致2人受傷,業者有無涉及過失傷害,檢方表示,另案偵辦中。(編輯:李錫璋)11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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