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苡任指提交罷瑤連署函應受理 告中選會案6/3開庭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日電)罷免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案徵求連署7日將屆滿,因領銜人聲明退出,「地動刪瑤」召集人賴苡任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命令中選會就他提出的連署罷免函應予受理。法院明天開庭調查。
全案緣於,罷免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案的領銜人張克晉日前聲明退出領銜人身分,罷團更換領銜人也未果。「地動刪瑤」召集人賴苡任5月31日表示,已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主張第二階段連署書應該由連署人送件,而非單一領銜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案件,定3日下午2時30分開庭調查證據,傳喚聲請人賴苡任(立委吳思瑤罷免案的選舉人兼罷免團體召集人)及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代表到庭。
賴苡任聲請主張,中選會應於立法委員吳思瑤罷免案徵求連署期限於6月7日屆滿日前,對賴苡任代表提出的連署罷免函及檢附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1份應予受理,並依罷免程序續行查對,如中選會對於查對結果不足法定連署人數通知補提時,應通知賴苡任補提。
另一方面,中選會日前表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就是罷免團體法定代表人或法定負責人的意思,無論是罷免提議送件、連署送件、補提送件等等,依法即由領銜人(或其受託人)為之,不可能無需領銜人即可提議送件、連署送件、補提送件。
中選會強調,罷免案提議人未來若擬設辦事處者,依法也應由領銜人申設,或是在罷免依法正式宣告成案後,由選委會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時,領銜人及被罷免人也有親自到場發表的權利,領銜人若未到場亦無法由其他人替代,此等皆為現行法律所定。(編輯:李錫璋)11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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