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子島開發案環評報告 行政法院認違法判撤銷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撤銷社子島開發案環評通過的處分,新聞資料指出,原處分未將擬興建污水廠、防洪工程納入,也未踐行濕地保育程序,判決提出訴訟的居民勝訴。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指出,開發單位台北市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為辦理「台北市士林區社子島地區開發計畫」,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到台北市環境保護局審查,經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認定應繼續第二階段環評審查。
北市環評委員會以民國111年1月19日會議,作成修正後通過環評審查的決議。北市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修正環評報告書初稿後,經環評委員會以111年3月16日會議決議同意確認。
後來,北市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送交環評報告書定稿本即本件環評報告給北市環保局,環保局以原處分公告本件環評報告審查結論及摘要,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社子島居民等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遭駁回,以北市環保局為對象,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今天認定有三項違法情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即居民勝訴。可上訴。
新聞稿指出,首先,環評報告未將擬興建的污水處理廠納入本案開發計畫的環評範圍合併進行分析及評估,違反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也無法達成本案開發計畫及本件環評目的,應屬違法。
第二項理由則為,環評報告未將屬於防洪工程的破堤工程、聯外閘門、高保護設施等堤防工程,納入本案開發計畫實施環評,也有違誤。
第三項理由指出,環評報告未合法踐行濕地保育法的程序,已違反規定,也就是北市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將上述堤防工程排除在本案開發計畫開發行為之外,依濕地保育法向內政部徵詢意見時,造成內政部認定對淡水河流域國家級重要濕地無明顯的影響,而不須要研究提出濕地影響說明書。即內政部是在不正確的前提下,回復此徵詢意見。(編輯:蕭博文)11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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