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駕慣犯遭令須入監執行 聲請提審駁回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蔡姓男子騎車自摔,遭警查獲酒駕涉公共危險,被判刑6月確定。檢察官以其酒駕多次,這次判刑6月不給易科罰金須入監執行,蔡男聲請提審遭駁後提起抗告,高院日前駁回確定。
55歲的蔡姓男子被控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晚上6時45分許,飲酒後騎機車行駛在基隆市某路段,因自摔倒地,警方獲報到場處理,遭查獲酒測值為每公升0.82毫克。蔡男坦承犯行,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基隆地方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決蔡男6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徒刑得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蔡男未上訴而確定。
基隆地檢署傳喚蔡男到案執行,蔡男不服檢察官就6月徒刑,不給易科罰金須入監執行,聲請提審。
基隆地院認定,依照判決可知,蔡男是因法院裁判而遭剝奪人身自由,本件提審的聲請不合法,至於本件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法律賦予執行檢察官視個案具體情形裁量決定,蔡男若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應以聲明異議救濟,裁定聲請駁回。
蔡男不服裁定,提起抗告,主張檢方命令入監執行影響其權益,他父母年邁,他會重新做人等語,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認定,蔡男是因法院裁判而遭剝奪人身自由,本件提審聲請不合法,經核也無濫用裁量權情形,蔡男共計犯3次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於本案執行時,蔡男繳納這次判決併科罰金3萬元之外,6月徒刑部分,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蔡男3月5日入監執行。
高院指出,蔡男不服檢察官於本案執行時,就裁量否准其聲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而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服,應向法院聲明異議,而非聲請提審,本件抗告無理由,日前駁回確定。(編輯:張銘坤)11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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