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宇指時力黨工涉毒遭求償 最高法院第3度發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3日電)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指時代力量黨工涉毒,遭時任黨工林效先求償並要求道歉。更一審判王浩宇賠償及刊登回復名譽啟事,更二審改判免賠,日前最高法院第3度廢棄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表示,更二審僅認定王浩宇所發表言論非故意不法侵害名譽,未審酌王浩宇是否因過失而造成不法侵害名譽,認定判決有違誤,林效先上訴有理由,據此廢棄更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全案緣於,民國107年4月間,王浩宇透過臉書(Facebook)及記者會,指稱時代力量台北市黨部黨工在租屋處遭警方查獲持有大量二級毒品「毒郵票」,並附上林效先照片。
林效先提告主張,他獲刑事不起訴處分確定,但王浩宇的不實言論導致輿論認定其涉毒品案,嚴重損害其名譽並造成精神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新台幣200萬元及停職期間薪資損失43萬500元,並要求刊登道歉啟事。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王浩宇應賠25萬元及登報道歉;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王浩宇未合理查證,加重判賠40萬元及登報道歉。經上訴,最高法院廢棄原判,發回更審。
更一審認定,王浩宇不能證明已盡合理查證,仍判王浩宇須賠償25萬元,並刊登回復名譽啟事。王浩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第2度廢棄發回。
更二審則認為,王浩宇非犯罪偵查機關,無從認定林效先是否涉毒品案,其言論僅基於當時偵查情況,縱使最終不起訴確定,也難認是故意侵害名譽,因此改判免賠。林效先不服,再度上訴,日前最高法院作出判決。(編輯:李錫璋)11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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