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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茂鍾遭爆不當往來 致諸慶恩案重啟調查獲無罪

2025-03-27 14:41:00 / 中央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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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監察院4年前公布調查報告,指多名司法人員與富商翁茂鍾涉不當接觸。與翁茂鍾有關的「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檢方重啟調查認已故諸慶恩應無罪,經非常上訴、再審,終獲無罪確定。

司法院民國108年9月間指出,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嫌為友人翁茂鍾就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意見,涉及不當行為,違反法官倫理,已自行請辭;石木欽發表聲明,強調因個人審判行為不容當道,成為鬥爭下犧牲品,只能辭職以示清白。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將石木欽移送監察院審查。

監察委員林雅鋒、王美玉、蔡崇義申請調查石木欽案; 監察院109年9月9日公布調查報告,發現有多名司法檢調人員與翁茂鍾涉不當接觸,要求行政院、司法院查處並對社會揭露。司法院及法務部依翁茂鍾27本筆記本,擴大調查。

法務部110年1月18日公布調查報告,認定11名檢察官、檢察長及9名調查人員與翁茂鍾不當接觸,與翁茂鍾相關的「怡華公司財務副總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券自首案」、「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怡安公司內線交易案」、「應華炒股案」等4案,或與翁茂鍾或其公司相關,或與部分遭調查的檢調人員有關,為釐清外界質疑,並以最高標準處理,均移由檢察機關重新調查。

法務部調查報告,提及監察院認為,翁茂鍾是利用「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在訴訟策略上反擊百利達銀行(後來由巴黎銀行吸收合併)。百利達銀行經理諸慶恩一審獲判無罪,二審時遭判刑4月、緩刑3年,上訴最高法院期間(民國92年間)因死亡而改判不受理。

法務部移請檢察機關研處可否提起非常上訴或聲請再審,尋求司法救濟,以維諸慶恩名譽及撫慰家屬。

高檢署整理案件調閱資料後,110年3月指出,以本件有聲請再審事由,宣布將聲請再審;檢方調查時輾轉連絡上諸慶恩妻子、胡姓女子及其2名女兒等人,請她們表達意見,並告知聲請再審成功在實務上並不容易。她們表示,「就算只有一點希望(無罪、還清白),也不要放棄。」高檢署已告知她們會為本案聲請再審。

高檢署認為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開庭,由檢察官陳佳秀蒞庭陳述,主張本案起因翁茂鍾與司法人員不當往來造成「失衡的天平」,諸慶恩含冤而死,請求開啟再審,並建請法院審查5項新事證。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本件最終判決為最高法院不受理的程序判決,非有罪實體判決,檢方聲請不合法而駁回;高檢署不服提起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

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為最高法院當年的不受理判決無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撤銷不受理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諸慶恩有罪確定,家屬將可聲請再審。

邢泰釗曾告訴中央社記者,諸慶恩依法追討債務,翁茂鍾卻找調查員吃飯,最高法院審理期間,當時陪席法官石木欽更與翁茂鍾見面、餐敘及球敘9次。諸慶恩被迫獨自面對官司,抑鬱而終。

高檢署於113年8月間再度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開庭,由檢察官黃冠運蒞庭陳述,諸慶恩案是司法史的漏洞,請求開啟再審,主張高檢署於110年間聲請再審遭高院駁回,為程序駁回,並非實體上裁判,不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

台灣高等法院今年1月底認定,本件有新事實及證據,原確定判決未予調查斟酌,裁定開始再審,案件回到二審審理狀態。

高檢署檢察官黃冠運審查當初一審判決無罪理由,以及檢察官提起上訴理由,因不認同上訴理由,且甘服一審無罪判決,昨天撤回上訴;高院收到高檢書狀後,致全案以無罪確定終結。(編輯:張銘坤)1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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