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涉貪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6日電)前立委林益世涉收受地勇公司6300萬元案,更一審判刑4年10月,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林益世認為高院更二審審案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高院裁定駁回。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抗告確定。
林益世被控在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與其子公司的廢爐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新台幣、美元,總額約新台幣6300萬元;林益世另涉於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未遂,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台北地方法院就收賄6300萬元部分,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判處林益世5年6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論處,判處林益世12年徒刑。
最高法院把收賄6300萬元部分發回高院更審,另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林益世2年徒刑定讞;林益世被控索賄8300萬元、洗錢部分,歷審均判決無罪確定。
高院更一審就林益世收賄6300萬元部分,認為不構成貪污,僅以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論處,並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判刑4年10月。檢察官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再發回高院更二審審理。
高院更二審期間,林益世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受命法官諭知目前合議庭並無規劃聲請憲法解釋,林益世認為法官執行審判職務恐生偏頗之虞,聲請審判長吳淑惠、受命法官吳祚丞迴避。
高院認為,林益世已聲請憲法審查,但經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況且更二審合議庭未聲請憲法解釋,是依其合理確信,不認為所適用的法律或裁判見解有牴觸憲法疑慮情形,因此不能以合議庭未聲請憲法法庭審查,即認有偏頗之虞,駁回聲請。
林益世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今天認定林益世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確定。(編輯:張銘坤)11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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