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友人出國摘器官牟利未遂 主嫌判5年半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6日電)謝慶輝、蔡松斌及林䥵妘合謀,將黃姓友人拐賣至柬埔寨摘器官牟利未遂。二審依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判處蔡松斌等人3年6月至5年6月不等徒刑,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男子謝慶輝於民國110年12月底,以海外工作薪水優渥為由詐誘黃姓男子,由男子蔡松斌協助黃男身體檢查、辦理護照,由女子林䥵妘仲介有需求的柬埔寨人體器官買家,另由王子明與林沂鋒(另案判刑定讞)負責送機工作。
林䥵妘透過通訊軟體聯繫柬埔寨買家,雙方談定酬勞前金新台幣50萬元、後金50萬元,即於111年7月底把黃男送往柬埔寨。黃男入境柬埔寨後,買家通知已找到配對人而拒絕交付酬勞,蔡松斌另聯絡他人向黃男供出實情,命黃男自行買機票返台。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蔡松斌、林䥵妘坦承犯行,謝慶輝否認犯行並辯稱不知摘取器官買賣等事,但未被法官採信。
一審認定謝慶輝等3人涉犯刑法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罪、人口販運防制法意圖營利以詐術摘取他人器官未遂罪。
合議庭考量,謝慶輝等人摘取器官交易取消失敗而未遂,均符合減刑規定,依法判處謝慶輝有期徒刑5年6月;另外蔡松斌、林䥵妘於偵查中自白,依法可減刑,均判處2年4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未審酌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蔡松斌、林䥵妘的最低法定刑度應為有期徒刑3年以上,因此撤銷原判,改判蔡松斌3年6月徒刑、林䥵妘3年7月,至於謝慶輝部分,仍維持原判。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1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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