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計程車司機稱疫情致駕照逾期審驗 法院判敗訴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8日電)俞姓防疫計程車司機因駕照逾期審驗而被註銷,俞男認為疫情導致逾期審驗,提起行政訴訟。士院認為,公路總局疫情已展延審驗時間,俞男未有無法審驗的事由,判決敗訴。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俞男原應於民國110年8月6日辦理職業駕照審驗,遲至隔年8月12日止均未辦理,因有「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照審驗者,逾期1年以上」違規事實,而被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監理所舉發,由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逕行註銷駕照」,俞男不服而提訟。
俞男主張,他於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期間擔任台灣大車隊防疫計程車成員,因疫情達三級警戒,加上擔任防疫計程車成員期間有隔離事實,打亂生活作息,無法及時審驗駕照,造成逾期審驗,而被註銷駕照。
俞男指出,他依法取得職業駕照,可謀生至70歲,體檢結果符合駕照受審條件,目前他已屆齡65歲,若駕照被註銷將無法重考,又無其他謀生能力,駕照被註銷等同喪失工作,嚴重危及生計,請求法官撤銷原處分。
裁決所答辯指出,公路總局於110年5月19日訂頒「因應民眾受新冠肺炎防疫措施影響的各項公路監理業務權益說明」,職業駕照審驗日期落於同年5月15日至7月27日的三級警戒內,得展延至警戒解除後6個月內完成換發或審驗。
裁決所表示,俞男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駕照審驗,也未於公路總局因應疫情頒訂的111年1月26日期限前申請補審驗,並不符合免罰要件。
士院審理後認為,俞男被監理所舉發前,仍有超過半年時間能補審驗駕照,卻遲至被舉發後才進行體格檢查,無從證明俞男被舉發前有無法進行審驗的事由,足認有逾期未審驗駕照的主觀可歸責性,因此判決敗訴。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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