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修法明定測謊不得為證據 司法院法務部意見不同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2日電)司法院送審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明定「測謊」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法務部則認為,應由法院於實務個案中認定逐步形成見解,不宜明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司法院送審版本第160條之1明定「測謊之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及其例外」;第198條之1則引進私選鑑定制度。
司法院書面報告指出,測謊是透過儀器判斷「受測者的記憶」與「其陳述」是否相符的程序,受測者說謊時不必然均會產生生理、心理及情緒緊張波動的說謊反應,如果受測者主觀認知與事實不符,或「記錯了」,甚至「忘記了」,均無法藉由實施測謊確認受測者的陳述是否與其記憶相符。
司法院表示,美國及德國司法實務均已排除測謊結果的證據容許性及調查必要性,而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測謊的結果自無證據適格,而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而增訂本條規定。
法務部報告則指出,不宜在刑訴法訂定測謊鑑定結果無證據能力的規定,應由法院於實務個案中認定逐步發展形成見解;若法院認定結果仍有歧異,最終可由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而測謊報告的可信性,可透過訂定更嚴謹且縝密標準作業程序予以確保。
司法院指出,測謊在司法實務的運用甚為普遍,但有高度爭議性,實務運作上也發生因測謊結果而導致如江國慶案等冤案的案例,所以在立法政策上,實已不得不考慮以立法方式,特別明定排除測謊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編輯:蕭博文)11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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