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三讀 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模式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在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基礎上,將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的換軌模式,強調法院的中立性,及深化當事人的程序保障。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6日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等人列席。
林輝煌當時表示,現行刑事訴訟法的交付審判制度,於法院裁定准許時,即視為提起公訴,存有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原則等質疑。
林輝煌指出,司法院為回應司改國是會議關於「改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決議,完善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籌組交付審判制度研議委員會,研議交付審判制度的精緻化。
林輝煌說,這次修法的重點,包括將視為提起公訴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賦予聲請人提起自訴與否的選擇機會、提升當事人陳述意見權,以及明確區分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查程序,明定得再行起訴的新事實或新證據範圍等。
委員會審查時,在場立委與官員無法達成共識,全數條文保留,須交由黨團協商;後經朝野黨團協商,保留條文均達成共識,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規範,告訴人不服刑事訴訟法第285條的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此外,准許提起自訴的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
三讀條文規定,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的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定相當期間,為准許提起自訴的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為提升當事人陳述意見權,三讀條文規定,法院為上述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予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
為維持法院中立性,避免外界疑慮及防止道德危險,三讀條文明定,參與准許提起自訴裁定的法官,不得參與其後自訴的審判。
此外,立法院會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17條文,規定民國112年5月30日修正通過的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而未確定的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其以後的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編輯:郭無患)1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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