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停用陸人為國民 法務部:國賠法修正後均得請求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6日電)行政院昨天發函指出,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法務部表示,未來國賠法刪除平等互惠原則,無論國籍均得請求。
中國籍錢姓男子民國107年來台騎單車環島,遭路燈電擊死亡,錢男家屬訴請國家賠償。法院函詢法務部、陸委會,獲函覆「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因此一審、二審判賠新台幣463萬多元。
此判決引發社會關注,行政院昨天發函通令各部會指出,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等相關函釋,即日起應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法務部指出,台灣現行國家賠償法的立法例是參考日本、奧地利、韓國;第15條採取相互保證的平等互惠原則,也就是必須依照條約或遭受損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台灣人能在該國具有請求國賠之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本法。
法務部官員表示,兩岸條例的第2條第2款,雖然將兩岸分為台灣地區、大陸地區,但並非將大陸地區人民定義為外國人,仍適用現行的國賠法。
法務部解釋,因現行國賠法與現代人權保障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未盡相符,因此於110年9月檢討修正國賠法草案,將刪除平等互惠原則,未來新法通過後,凡於台灣領域內發生國賠案件,不論國籍,均得依法請求。
至於台灣人民能否在中國訴請國家賠償,法界人士指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當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編輯:張銘坤)11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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