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碩經理挨告詐1.8億元獲不起訴 反控施崇棠誣告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華碩電腦龔姓經理涉稱在機場設置專盤專區,向華碩詐取服務費新台幣1.8億餘元,經檢方不起訴及士院駁回交付審判,今天赴士檢控告華碩董事長施崇棠等人涉犯偽證罪及誣告罪。
龔姓經理早已離職,今天在律師廖芳萱陪同赴士林地檢署按鈴控告施崇棠、王姓顧問及蔡姓員工。
現場發放的資料指出,龔男認為,施崇棠引介聘任退休警官王姓男子擔任公司門神,聯手教唆蔡姓員工偽證,才使龔男等人遭刑事詐欺等罪查辦,為此刑案纏訟10年才終獲清白,龔男不甘,才會出面決定控告施崇棠等人涉犯偽證罪及誣告罪。
全案起於,華碩公司向檢警提告主張,龔姓男子於民國91至102年間擔任運籌管理部經理,負責管理貨物航空運輸事宜。
華碩主張,為防阻物流損害並降低保費支出,後來由龔姓男子與朱姓物流公司負責人夫婦共謀,於97年間起佯稱在上海浦東「機場大道180號第105號倉庫」為華碩設置專盤專區,集中保管華碩在上海出口貨物,並請領服務費1億8201萬餘元。
華碩因認龔男等人無法證明專區的存在等,向檢警提出告訴,控告龔男等人涉犯詐欺等罪。
刑案部分,士林地檢署偵辦後認定罪證不足,歷經4次處分不起訴,並經台灣高檢署駁回再議後,華碩向士林地院聲請交付審判。
士院日前認定,難因華碩公司於97年10月間起至101年11月間,即付款4年後,因故檢視上海倉庫及流程,認與想像的專盤專區不同,逕而認龔男等人自始未設立專盤專區,或謂巧立名目詐取財物,日前裁定駁回而確定。
民事部分,華碩向龔男等人求償,一審判免賠,二審判龔男等人須賠1億8201萬餘元,遭最高法院廢棄發回。
高院更一審日前認定,龔男就此專區未提供「打專盤」服務,未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華碩受有損害,經計算,僅龔男須賠3640萬餘元。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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